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京租稻”等传统特色品种和优质适生粳稻种质资源的选育和提纯复壮,定期发布推荐品种目录,引导种植结构调整。

鼓励科研机构、种子企业与本地生产者合作,选育、引进、推广适合自治县地域特点、优质高产、抗逆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水稻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