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一)依法保护森林植被,维护水源涵养功能;(二)加强浑江、富尔江、大雅河、大二河等主要水系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灌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三)严格保护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推广科学施肥、用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四)保护稻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