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