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桓仁大米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