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