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桓仁大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技术、品牌和市场服务,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