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桓仁大米产区建设农业文化遗产观光基地、研学体验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稻田旅游”“农耕体验”等文旅项目,引导和推动将桓仁大米文化元素融入县域旅游线路、文创产品开发,提升品牌附加值。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