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桓仁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提升桓仁大米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