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桓仁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提升桓仁大米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