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桓仁大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