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医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