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县域内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设立黎医药科室,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黎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黎医馆,村卫生室开设黎医卫生室。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