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域内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设立黎医药科室,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黎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黎医馆,村卫生室开设黎医卫生室。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