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支持既有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建设智能有序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基础设施等。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