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向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当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以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