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编制,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配电网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城市、农村有效覆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本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本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