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其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个人为其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