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居民个人依法在居民住宅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