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合理有序退出机制,加强优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供给。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