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火灾高发区域以及重点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