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