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