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