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