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