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