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