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