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会议举行前,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原选举单位书面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