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一人和大会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组织、服务、保障、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联络协调各代表团、秘书处各工作机构的具体事宜;

(三)汇总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议案的审议意见等,并向主席团报告;

(四)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和处理会议的其他工作。

大会副秘书长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