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典当业经营者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如实登记承接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典当业经营者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财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