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上一年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