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