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