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