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