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