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