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