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