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