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统筹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