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