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市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要素配置、节能环保、土地使用年限和退出等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明确的管理要求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