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