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物业权利人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对于在原用地范围内不改变规划条件,按照原用途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拆除重建且不超过原登记合法建筑面积的,根据更新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无需办理用地手续。
物业权利人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改变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保留划拨土地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价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