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增加计容建筑规模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政策,可以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过渡期满或者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时,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采取租赁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约定等相关要求应当收回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