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既有建筑改造因受建筑本身以及周边场地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消防设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消防设计应当按照改造后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没有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原建造时的标准无法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进行。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市建设、城市更新等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