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项目涉及的建筑退距、建筑间距、建筑面宽、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批。市规划、建设、城市更新、文化、园林等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