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生产生活需要。在符合规划和城市更新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对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鼓励在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的周边配置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产业。
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古树名木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