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者特定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等进行保护。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保留建筑的处置要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