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城中村更新改造,应当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进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公共服务,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